【中國制冷網】2020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沈某、盛某等的上訴請求:因空調質量問題引發火災造成損失,夏普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08年5月,上海市民沈張寶、盛新群夫婦購買了夏普牌AY-36PTX壁掛式空調,安裝在其位于上海市長寧區東諸安浜路XXX6室房屋北側臥室。2018年9月21日19時28分許,案涉房屋內發生火災,致屋內物品、房屋墻體、墻面損毀。
經公安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為該戶北側臥室房間西北側上部,起火原因為空調內機電器故障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發生火災,火災造成該房屋內物品損失”。因經濟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沈張寶、盛新群及其女兒沈燕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上海夏普電器有限公司全額賠償原告房屋內物品損失費77,850元,書法作品修復費60,000元,房屋裝修費84,451.50元,房屋租金損失費64,800元,鑒定、評估、審價費15,400元,租房中介費3,950元。
夏普公司辯稱,案涉空調已交付使用超過10年,且公安消防部門對本案火災事故調查采用了簡易程序,其調查程序存在瑕疵。公安消防部門也沒有對起火原因進行理化分析,其認定書并未提供判斷起火點、起火原因的相關依據和技術分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查,2008年5月1日,原告沈燕購買了夏普空調,5月10日安裝到位,原告盛新群在空調安裝卡上簽名確認。此距火災發生時超過10年,遂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沈某等不服提起了上訴,被駁回。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劉慶平律師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
本案中,案涉空調系2008年5月1日購買,5月10日已安裝完畢,意味著涉案空調在購買、安裝完成時已經交付,空調交付時間距離火災發生時間(2018年9月21日)已經超過了10年,原告對產品生產者(即被告夏普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喪失。
恒略律師提醒:
夏日來臨,電力負荷較重,請注意用電安全。如果您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請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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